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所謂侮辱,指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其實質內涵需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而毀謗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的第三百十條中,全條文一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也就是法條的第一項,規定的是普通誹謗罪,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這裡指的是銀元,已提高為十倍,折合新台幣為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條文中的犯罪構成要件之一的「散布於眾」,是指分散傳布給多數的不特定人知道的意思。此處的散布,是專指用言語也就是口頭作為散布的方法。「指摘」是指示舉摘的簡略的說法;「傳述」是輾轉傳說的意思,用具體的事實,去毀壞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聲譽,也就是名譽,這便成立了普通誹謗罪。如果意圖散布於眾,所使用的指摘、傳述用的不是口頭說說,而是透過文字、或者圖畫來作為詆毀他人的名譽的方法,因為文字或者圖畫可以存留久遠,傳播的方式既容易又迅速,對他人造成的實害,遠較口頭說說為嚴重。這種行為便要依同法條的第二項所規定的加重誹謗罪來處罰。法定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提高後折合為新台幣三萬元)。法條的第三項是規定誹謗罪不罰的條款,法條的內容是這樣規定的:「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依此法條觀察,行為人對於所誹謗的事實,主張應可以阻卻違法,也就是有不罰的條件,不但,主觀上的動機應在於公共利益,客觀上所指摘傳述的事項,也是為了公共利益。如果指摘傳述的事實,只是涉於私德,不關公共利益,縱然能夠證明為真實,也不能解免刑責。那位謝姓男子的行為,與公共利益毫無關連,就不必去談是不是真實的問題。由於他是用散布文字的方法來誹謗,犯的是加重誹謗罪,最重法定本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判他七個月的徒刑,還沒有到達法定刑期的一半,只能說是已經從輕量刑了,說是從重是不符合實際的情形。如果要提告要有證人...希望有幫到你...
兩個罪的定義?
您好....有關所述僅作以下建議供參考:
[就實務建議....不詳貼法條囉]
1.如您所述'如果只是指名道姓而發佈傷害人身的話語'那應該比較會成立刑法309[公然侮辱罪].
2.[刑法309](1)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因刑法310[毀謗罪]的成立要件必須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亦即需涉及事實(事件)及時間和地點'人物的描述指摘'才能成立毀謗罪.
4.[刑法310](1)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易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5.舉例....A說B是無恥的小偷~刑法309[公然侮辱罪].
6.舉例....A說B曾在大學一年級新生於居住學校宿舍時'竊取寢室同學的泡麵'真是無恥的小偷~刑法310[毀謗罪].
7.檢具相關有效證據及資料(EX.報案三連單'有關之圖畫'文字'傳單(信件)內容....等)'至該管地檢屬申告.
8.上述之罪'皆為告訴乃論罪'須於六個月內為之.
希望以上建議能有所幫助....祝順心!!
心得
所以阿!網路不要亂罵人你以為你在網路打字警察就抓不到妳嗎?他查IP就找的到你喇小心一點罵人前先想一下對不對以免會被抓去關每天要罰300元不等阿
3 則留言:
我说,你哪儿来的劲儿找来这么一篇“文章”啊?很长噢...
好棒ㄛ,要加油!!!!!
太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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